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筹划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独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一、某公司,在北京和上海分别有一个销售分支机构。这两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纳税人条件,每年将所得汇总列到总公司集中缴纳。2018年末,进行内部测算,表明上海分支机构盈利3000万,北京分支机构盈利1200万,总公司盈利6000万。总公司,北京分支机构都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海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优惠政策,享受地方政府所得税40%扶持。
1)按照分公司核算:整个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675万(6000+1200+3500)×25%;
2)按照子公司核算:
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6000×25%);
北京分支机构交纳企业所得税300万(1200×25%);
上海分支机构交纳企业所得税525万[3500×25%×(1-40%)];
整个公司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20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