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记载的历史上,伦理信念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来源,一个是政治上的,另一个则与个人的宗教及道德信仰相关。在《旧约》中,这两者完全是独立出现的,一个作为法令,另一个作为各种预言书。在中世纪,这两者同样是以由统治集团灌输的官方道德和由伟大的神秘主义者教导并实践了的个人尊严区别开来。我们今天也同样延续着这种两分法。俄国革命后,当克鲁泡特金[2]能够从长期的流放中返回时,他见到的并不是他所梦寐的俄国。他曾梦想着一个由自由、自尊的个人组成的松散的社会,但正在创建的却是一个强大的集权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个人仅仅被看作手段。个人及公民道德的两重性是任何一种适当的伦理学理论都必须说明的问题。没有公民道德,社会就会解体,没有个人道德,他们的生存也就失去了价值,因而,公民道德和个人道德对于一个善的世界是同样必要的。
在所有已知的人类社会里,甚至最原始的社会中,也存在着伦理信念和伦理情感。人们赞扬一些行为,谴责另一些行为;一些行为得到奖赏,另一些行为受到惩罚。人们认为个人的某些行为不仅会给个人,而且会给社会带来财富;另一些行为则被认为会带来灾难。有关这类的信念有一部分是可以由理性来辩护的,但在原始社会中,也有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地地道道的迷信信仰,最初它常常产生了甚至后来人们发现在理性基础上能够证明是正确的禁律。